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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李明军    文章来源:市安协办公室    点击数:2168    更新时间:2017-10-27 


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文件

 

泸市安协(201714

 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和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第二次理事长会及第五次秘书长会会议纪要精神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有效提高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将《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

 

20171026

 

附:《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和指导作用,保障安全生产专家正常、有效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考核、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论证,参加事故调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竣工验收、为部门和企业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等提供技术支持。并承办和完成市安监局、市安全生产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的聘任、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各会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负责专家的推荐、使用、日常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家聘任

 

第六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

(三)热心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工作;

(四)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评价师)资职。熟悉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10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

(五)工作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身体健康,能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确定的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情况特殊者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深入基层、企业一线开展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市安全生产协会工作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填报《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

(二)个人向市安全生产协会提交工作简历和相关学历、职称等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交省级(含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的安全生产论文以及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证章等复印件;

(三)市安全生产协会秘书长专项会议对参荐人员进行评审,然后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经市安全生产协会理事长会研究同意后,向专家颁发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专家聘书,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专家名单和信息。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协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修订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承办专家的审核、聘任、发证、解聘和换届工作,并定期公布专家基本信息;

(三)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总结专家年度工作;

(四)组织专家参加学术交流、技术培训、考察学习等有关活动,向专家提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和有关资料;

(五)指导各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反映和采纳专家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六)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并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

(七)负责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八)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矿山(非煤)、化工、工商贸(冶金、建材等行业)、建筑、特种设备、职业健康、烟花爆竹、交通、消防、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信息化行业等12个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实际条件和相关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时参加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办和专业组召开的有关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时应按照下达的指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并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四)受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办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论文和建议;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七)专家组成员未受市安全生产协会指派时不得以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办名义到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专家全体人员会议原则上每一年召开1次,专家组业务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专题工作会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有关专业组组长提出专家名单,报市安全生产协会分管领导同意后,以市安全生产协会名义通知所在单位或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  安排专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专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专家本人接到任务后,应当报告所在单位,接受紧急任务时,专家应当立即赶赴指定地点,同时报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专家参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成立专家小组。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协会的名义进行技术服务时,应征求市安全生产协会同意。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市安全生产协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全生产协会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收回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专家聘书,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的;

(二)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办组织的会议或工作的;

(五)一年内两次无故(因病、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执行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不按照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从事工作,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不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专家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的工作经费由市安全生产协会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参加市安全生产协会指派的任务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及公务期间的旅差费由市安全生产协会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专家的咨询服务费按公务项目、审查内容及其所需投入的工作量由指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并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组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专家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费用开支标准

(一)差旅费:所聘专家及相关人员赴外埠出差,差旅费标准按《泸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审核后据实报销。

(三)印刷费:审核后据实报销。

(四)杂费:经审核据实报销。

(五)专家咨询服务费:标准为8001200//天(暂定)。

(六)其他费用:在本着节约使用经费的前提下,经审核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安全生产协会理事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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